各学院:
为落实国家助学政策,完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体系,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帮助他们克服生活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福建江夏学院学生减免学费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闽江夏学〔2018〕3号)的规定,现将2019-2020学年学生学费减免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我校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2019-2020学年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但因家庭成员重大疾病、本人意外或自然灾害和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减免程序
(一)各学院要广泛宣传通知到所有学生,认真组织学习《福建江夏学院学生减免学费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闽江夏学〔2018〕3号),在《福建江夏学院2019-2020学年学费减免分配表》(附件1)额度内按规定程序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学费减免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学生提出申请并填写《福建江夏学院学费减免申请表》(附件6)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班级民主评议、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和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并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5天后报学生工作处,学费减免的评定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学生工作处复核减免材料并公示5天后,报校奖助评审委员会审议。
三、减免要求
(一)减免额度
本年度每生减免学费不低于应缴学费的20%,不超过应缴学费的50%(不含海峡财经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海峡财经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减免学费不低于应缴学费的10%,不超过应缴学费的50%。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不予减免
1.2019-2020学年受学校纪律处分;
2.2019-2020学年学习课程补考超过1门或有重修(不含公共选修课);
3.生活有铺张浪费现象或不当高消费行为;
4.弄虚作假,伪造经济困难情况。
(三)退役复学生已全额享受国家学费资助的,不再做学费减免;出校学习且向出校地学校缴纳学费,不作本校学费减免。
(四)各学院应在学校办理学费减免手续后2周内将学费减免情况告知学生家长。
四、报送材料
请各学院于5月22日上午11点之前将学费减免工作的有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材料如下:
(一)XX学院学费减免工作评审报告(包含评审依据、组织实施、研究讨论、公示意见,减免结果,纸质版和电子档);
(二)XX学院学费减免名单公示材料(附件2,纸质网页版和电子EXCEL版);
(三)《XX学院2019-2020学年学费减免情况分配表》(附件3,纸质版和电子档),
(四)《XX学院减免学费学生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4,纸质版和电子档)
(五)《XX学院学费减免发放单》(附件5,纸质版和电子档)。
(六)《福建江夏学院学费减免申请表》(附件6,纸质版和电子档)
(七)学生相关证明材料一份。
五、工作要求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在开展学费减免工作过程中做好宣传和调查,按评审程序规范组织,在已认定为2019-2020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础上,要及时掌握因病、因灾以及突发性事件等致贫致困的学生,确保他们能够得到资助。
学生工作处
2020年4月23日